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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中原二字可以注册商标吗?
作者:无锡伟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3 08:34:16
Q:什么样的技术方案可以申报发明专利?A: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产品结构、方法类和用途类的发明专利;(1)产品结构:例如手机的硬件结构都是由哪些器件组成的、生产设备结构都是由哪些部件组成的、生物检测装置结构都是由哪些构件组成的等等;(2)方法类:例如网站、APP、窗口等制作方法;化合物合成方法、检测方法等;细胞培养、扩增等方法;污泥处理、垃圾处理等方法;产品制造、加工方法等等;(3)用途类:例如发现了杀虫剂还具有除草的用途;感冒药还能用于缓解心脏疼痛的用途等。
Q:申请发明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A:申请发明专利,一般您需要提供:①准确的申请信息,②技术交底书,③委托书,④申请人为企业需要办理费用减缓的需要提供费减证明。Q:发明一般多久能授权?A:发明不同于实用新型或外观,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一般申请周期13-22个月。但在发明进入实审阶段后可以通过提交优先审查请求加快审查进度。
Q:费用减缓证明怎么办?A:(1)个人: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2)企业: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尊信可以协助申请人办理具体事宜。
Q:专利能保护多久?A: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20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另,如果专利局将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缴纳年费及滞纳金后,申请人仍未缴纳或缴足的,专利权自上一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尊信免费为客户监控案件时限并代缴年费,免除客户的后顾之忧。
被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
二、评审材料目录;
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正文);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被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五、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信封;
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七、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除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另外,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原异议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时送交原异议人,要求原异议人在收到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上海精学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学公司)、成都科析仪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析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称两被告将其在业内享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恶意注册为相同行业商标并予以使用,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诉请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两被告辩称,科析公司系精科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对精科商标的使用依法受保护。相反,原告在其产品和包装上标注上海精科的行为构成对被告的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在被告科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前,上海精科和精科已作为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具有商号作用,应视为原告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被告科析公司将原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简称精科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被告精学公司经被告科析公司许可在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精科商标,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法院指出,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应当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而予以法律保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侵权行为的判定。
肯定了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案件的法院主管权限,明确了司法裁判上企业名称概念的外延,并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对涉案类似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纠纷的审理中,侵权行为的判定还应当在具体特定背景之下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各项要素。这些要素彼此关联,相互作用,有的案件涉及全部要素,而有的案件可能只涉及部分要素,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应当通过各项要素的综合考量,识别不同要素的相应权重,在动态中把握和贯彻公平诚信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下就部分事实要素简单予以介绍:
1、关于商业标识的知名程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区别于一般民法保护,应当以知名为条件。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类似法律均以国内周知或者以相关大众所共知等限定受保护的企业名称。根据权威性的学理解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文虽未对此明确说明,但这是应有之义。鉴于商标地域范围的全国性,企业名称知名的程度不能局限在某个较小的区域,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家喻户晓,至少应当在无锡商标注册商品类别的相关行业内全国知名。
2、关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先后。商标注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这项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商标和企业名称同为商业标识,前者在于区分商品来源,后者在于区分市场主体,两者的基本功能均在于指示来源,分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如果前后商业标识取得权利的时间间隔较短,就不能机械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而应当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判断。
3、在后标识取得权利的意图。被告的主观意图比较难以直接证明,但是从被告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以及在后标识权利人对在先标识的认知事实等有助于间接做出判断。精科一案的证据就表明被告科析公司与原告精科公司同是一家科学仪器仪表产销企业,其早在2001年8月前即与原告精科公司存在经销关系,其应当知晓被上诉人在科学仪器仪表行业内简称上海精科、精科公司,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精科商标,这就表明了被告科析公司在注册精科商标时的主观意图。
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2010年年度报告中明确,将在先使用而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予以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侵犯在先的企业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
随着知识经济的全面到来,企业的竞争环境也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知识产权的作用日益凸显,也许很多人对知识产权贯标是什么都不太理解,下面带您来进行了解下:
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呢?知识产权贯标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可以指导企业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一般常说的企业贯标,就是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的创建工作,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需求。
什么样的企业才是适合做知识产权贯标的?(1)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2)运行并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3)寻求外部组织对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评价。是否没有专利的企业,就不必做贯标了?其实不是的,专利只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构成,没有专利还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如企业的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而且现在没有专利的,不代表以后不会申请专利,所以知识产权的管理还是有必要早点开始准备的。
知识产权贯标审核的注意事项
1、审核时一般会分为两个办公室同时进行,每个办公室给审核老师配备一个陪审人员,负责传达信息等;
2、各个部门所对应的程序文件、各个部门的职责、各个部门处理工作的流程、企业的知识产权方针、年度知识产权目标、企业目前的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管理手册、企业的组织架构、企业的人数等都要准确(根据文档的内容)的回答出;
3、首次会议之后一般是管理者代表带领审核老师参观一下企业,介绍一下企业的基本情况,各个部门的办公地址,我们企业取得的其他证书如CMMI3或CMMI5等通过间接的渠道告诉审核老师,让审核老师对企业有一个很好的额印象;
4、企业的人员包括管理层人员都要让审核老师感受到企业很重视这次贯标活动,即使我们有做的不好的地方,如记录文件整理的不好,但态度一定要好,让审核老师觉得受到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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